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40-1号原告:虞放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铁旗。
被告:戈明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靖。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晓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放河与被告戈明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放河于201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戈明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放河申请撤回对被告戈明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放河撤回对被告戈明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放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