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35号原告王振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晓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海潮。
被告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发与被告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发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