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宁知民终字第002号 上诉人南京怡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鉴云,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南京怡华酒店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5号。
被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唐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物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怡华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南京怡华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怡华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南京怡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