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三初字第00006-1号原告: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孙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德峰,男,1967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静,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刘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泽忠,男,1952年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巫丙林,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广东省龙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