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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大昌与常熟市华阳滤清器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95号
案件名称袁大昌与常熟市华阳滤清器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大昌,常熟市华阳滤清器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袁大昌。

委托代理人谭顶强,男,汉族,1966年4月6日生。

被告常熟市华阳滤清器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汽配城K1栋5-6号。

法定代表人魏仁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华洋。

委托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大昌与被告常熟市华阳滤清器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袁大昌于2012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华阳滤清器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袁大昌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大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9元,减半收取为3139.5元,由原告袁大昌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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