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天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利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施敏。
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