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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天云与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88号
案件名称叶天云与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叶天云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天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利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施敏。

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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