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宜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艳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宜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