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名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创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