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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与汕尾市信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与汕尾市信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汕尾市信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265弄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陈勇,均系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信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汕尾市香城路中段信诚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邱承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智亮、陈辉港,均系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与被告汕尾市信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与被告汕尾市信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协议和解,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与被告汕尾市信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为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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