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92-706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漂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剑。
原告诉称,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6》(以下简称“该游戏”)的著作权。
2010年,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该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公司,且原告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游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1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gougou.com)上非法传播该游戏,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依法享有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6》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更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漂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漂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各案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