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4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震宇。
被告赵乐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加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乐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