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3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金井中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兆杰,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包岙村祠前南路**号,系嘉善县西塘镇申友超市业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兆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