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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兆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嘉知初字第3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兆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陈兆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3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金井中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兆杰,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包岙村祠前南路**号,系嘉善县西塘镇申友超市业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兆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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