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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肖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肖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肖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管理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楚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绍衡,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海波,河源市源城区正通通讯店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8号一楼。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海波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退回525元给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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