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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嘉知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海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2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鑫,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浩,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系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世纪心美超市业主(根据原告诉状)。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海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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