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管理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楚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绍衡,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新雨,东源县仙塘龙波通讯店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东源县仙塘镇中心市场B1卡。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退回525元给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