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66号原告: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霞。
原告魏鹏与被告王桂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魏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