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3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
被告:广州市天河飞科电脑经营部。
投资人:黄金飞。
被告:黄金飞,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飞科电脑经营部、黄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