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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与伍前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3号
案件名称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与伍前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伍前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莉。

被告:伍前燕,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前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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