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法定代表人:KlausBauer、JochenLederhilger。
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姚燕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博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姚燕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