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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李健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92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李健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李健添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

委托代理人:辛祖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

投资人:李健添。

被告:李健添,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下称英雄网吧)、李健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祖强、卢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英雄网吧、李健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中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其授权,依法取得了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网吧的计算机上安装有《三国群英传V》公开供顾客使用,由于被告使用该游戏软件未获得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故将此事诉诸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的费用);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英雄网吧、李健添没有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224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国内专有复制、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四、(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22473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国内专有复制、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五、(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977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游戏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据六、(2010)粤穗广证内经证字第13635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七、公证光盘,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八、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原告合理开支。

证据九、律师函及快递回执,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事实。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22472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22473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字第977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字第10497号《公证书》的记载,中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其授权,依法取得了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并于2010年12月30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2010)粤穗广证内经证字第136351号《公证书》记载,2010年9月24日,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原告代理人郑文奇来到座落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在一家显示“城市英雄网吧”字样的网吧,办理登记手续后随机使用该网吧的一台电脑按以下步骤操作:运行该计算机的桌面上的“游戏菜单”进入“蝌蚪网维大师7系列”主界面,选择“玩游戏”中的“单机游戏”菜单,进入界面,选择“三国群英传5”图标,点击右键菜单中的“运行游戏”,出现“三国群英传5”的游戏画面,点击该画面“立即运行”进入游戏并进行试玩。

郑文奇对上述操作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录像,并转存至空白的移动硬盘(U盘)里,由公证人员将上述移动硬盘(U盘)的录像刻录成光碟并封存。

以上事实,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36351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公证书另对《三国群英传VII》的播放情况进行公证。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光盘并进行播放。

原告确认“三国群英传5”的游戏与《三国群英传V》游戏内容一致。

另查明,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帝景北路商业街商铺二层1号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本案被告李健添。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首先,关于《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22472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22473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字第977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字第10497号《公证书》的记载,中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其授权,依法取得了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并于2010年12月30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本院确认原告享有《三国群英传V》的著作权,有权主张权利。

其次,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英雄网吧在其网吧局域网内通过“游戏菜单”的娱乐平台软件,供网吧内上网客户使用《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英雄网吧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健添对英雄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被告英雄网吧、被告李健添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英雄网吧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该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含律师费用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费用,但不仅仅限于此)。

对其他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包括且不限于原告因调查处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二、被告李健添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市英雄网吧、被告李健添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审 判 员  林小华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芳附件: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三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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