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73号原告:葛弟弟,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品法,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葛弟弟诉被告赵品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弟弟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弟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弟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弟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