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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棉娣与傅兴甫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78号
案件名称龚棉娣与傅兴甫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棉娣;傅兴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龚棉娣,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杨勇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兴甫,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F3-16478号商位业主。

原告龚棉娣诉被告傅兴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龚棉娣于2012年1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棉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棉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棉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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