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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方再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94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方再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方再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壮良,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再跃,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仙,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再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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