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6007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晏家坪世纪华联便利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53号兴盛菜市场1号楼2楼2号。
经营者:朱进伟。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七里河区晏家坪世纪华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