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云肖,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少芬,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F3-17194号商位经营户。
被告:吕汉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