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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志坚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婺知初字第333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志坚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高志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知初字第333号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谷冲,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高志坚,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联系电话:1381997****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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