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14号原告:东阳市巨榕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昆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邓世凤,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助理。
被告:义乌市风之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象山村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深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巨榕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风之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巨榕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巨榕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巨榕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