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
委托代理人丁志荣。
被告刘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