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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升与周任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926号
案件名称陈东升与周任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东升,周任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陈东升,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方传榜,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工作单位:泉州市博一专利事务所员工。

被告周任民(鲤城区闽亮不锈钢材料店),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良友、刘亚芳(实习),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升与被告周任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升撤回对被告周任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陈东升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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