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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利飞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198号
案件名称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利飞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利飞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尔根·梅耶。

委托代理人崔晓光,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保婧姣,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利飞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萌之,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利飞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减半收取为4922.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5922.5元,由原告欧瑞康捷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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