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
委托代理人:徐安。
被告:杭州市留下镇西穆坞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俞强。
委托代理人:蔡阳敢。
委托代理人:金民民。
被告:周美观。
委托代理人:邵冠俊。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留下镇西穆坞村经济合作社、周美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留下镇西穆坞村经济合作社、周美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