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18号原告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显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瑞安市丰铧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曙光,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丰铧锁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