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竺福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梅,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系中山市板芙镇一剂药店业主。
在本院审理原告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