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徐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直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
被告:周关海,州转塘小商品市场152号经营者,住:浙江省杭州市龙坞镇周家埭45号,身份证号码:3301061958********。
委托代理人汪政、周燕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周关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