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653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
被告:朱丽丽,女,1987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丽丽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丽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