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知初字第1号原告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工业园区杨梅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锐狮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莫蓉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祥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夏雨,京衡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福如,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拓实业公司)与被告湖州锐狮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狮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拓实业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拓实业公司于2011年5月9日以其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锐狮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拓实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锐狮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拓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拓实业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