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锡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翠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华军。
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