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知初字第19号原告: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8040-6)。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三房村。
法定代表人:黄飞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安(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00313315X),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利达电器线缆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阮爱英。
被告:浙江泰丰电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49357)。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阜村永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钟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婷婷,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安、浙江泰丰电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新安、浙江泰丰电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