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368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9号。
负责人:安海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花,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行行,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