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3532号 原告:YKK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
法定代表人:大谷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三丰服装辅料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吴秋生。
被告:吴秋生,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YKK株式会社诉被告广州市三丰服装辅料商行、吴秋生、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YKK株式会社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YKK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YKK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三丰服装辅料商行、吴秋生、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YKK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