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820号罪犯杨晓换,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象山县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了(2011)甬象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换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象山县看守所2011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晓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晓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