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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徐学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刑初136号
案件名称高建文、徐学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建文;徐学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建文,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人高建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4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8月1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学吉,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人徐学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8月1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文、徐学吉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明、检察官助理张庆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文、徐学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高建文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轴承批发市场购进假冒“SKF”商标的轴承,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学吉等人出售,涉案金额达14万余元。

被告人徐学吉购买后通过其注册的“上海斯凯浮SKF”网店对外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5万余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高建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徐学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其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厦门路230弄42号租住处搜查,并扣押标有“SKF”商标的轴承若干,均系客户退货。

被告人徐学吉、高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学吉、高建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徐学吉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高建文销售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建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建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建文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缓期执行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徐学吉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并积极赔偿25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学吉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被告人高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学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高建文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轴承批发市场购进假冒“SKF”商标的轴承,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学吉等人出售,涉案金额达14万余元。

被告人徐学吉购买后通过其注册的“上海斯凯浮SKF”网店对外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5万余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高建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徐学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其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厦门路230弄42号租住处搜查,并扣押标有“SKF”商标的轴承若干,均系客户退货。

另查明,“SKF”(指定颜色)注册商标号为1203148,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SKF公司(AKTIEBOLAGETSKF),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第7类,包括滚珠轴承,滚柱轴承,滑动轴承等。

被告人徐学吉、高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汪某、高某均等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徐学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学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高建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考虑到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建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学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九万元已向本院缴纳,剩余罚金四万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徐学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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