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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孔雀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223号
案件名称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孔雀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科技创业园4区408室。

法定代表人徐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以春,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孔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外五泾弄6号(阊门饭店)8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念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慧,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将石新围第二工业区F栋。

法定代表人范仕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传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林峰,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孔雀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为2277.5元,由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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