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507号原告温州市恩福住宅烟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恩建。
被告温州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麻建国。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倪荣建。
被告广州金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林。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曾旻辉。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聂法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恩福住宅烟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金蝶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恩福住宅烟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恩福住宅烟道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恩福住宅烟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恩福住宅烟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