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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塑胶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04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塑胶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塑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塑胶厂。

投资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塑胶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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