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市志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昌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海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永才。
上诉人临安市志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照明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志德照明公司又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志德照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志德照明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志德照明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