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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
案件名称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某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原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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