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原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