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5号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26号金都大厦25幢。
法定代表人许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强盛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塘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文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与被告浙江强盛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艺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艺公司于同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强盛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强盛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7元,减半收取3073元,由中艺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