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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与卢功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8号
案件名称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与卢功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卢功洋,丘江清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8号原告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谢晓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卢功洋。

第三人丘江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伟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功洋、第三人丘江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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