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翠,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亿亿洁具销售处。
经营场所:山东省寿光市北关建材市场123号。
经营者:王素华,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亿亿洁具销售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后也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